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江苏租赁,以及王海涛 江苏租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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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租和苏银租赁哪家好
江苏租赁好,作为A股中唯一一家金融租赁上市公司,江苏租赁似乎未受上年疫情影响。
江苏租赁有以下几个特点可以说明江苏租赁比较好:
一、营收净利同比双升
作为目前国内唯一登陆A股的金融租赁公司,江苏租赁2020年实现资产总额812.90亿元,较年初增加129.27亿元,增长18.91%。
2020年3月,江苏租赁率先实现复工复产,全年新增投放额逆势上扬,较上年同期增长26%。
截至报告期末,该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802.4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6.76亿元,增幅18.76%。同时,该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18.77 亿元,同比增长18.56%;租赁净利差3.91%,同比增加0.22个百分点;总资产收益率2.51%,同比增加0.02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15%,同比增加1.33个百分点。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20年末,江苏租赁资产不良率控制在0.88%,低于商业银行1.91%的平均水平;拨备率4.03%,比上年末增加0.33个百分点; 拨备覆盖率为459.73%,比上年末增加23.09个百分点,
成立于1985年的江苏租赁,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总股本29.87亿股。从股东方面来看,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是江苏省资产规模最大的国有企业,江苏交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39.05%。其他主要股东包括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法国巴黎银行租赁集团等。
二、零售转型成效显著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江苏租赁零售转型成效显著,全年新增投放合同数近5万笔,同比增长近300%,其中融资额≤50万的合同数占比超90%。
汽车金融方面,江苏租赁业务投放规模较上年同期增长超100%,项目数为上年的5倍,形成了公司首个突破百亿规模的转型板块。区域小微方面,进一步增加人员配置,深耕苏南、苏中小微市场,重点挖掘医药器械、防疫物资生产等领域的小微企业金融需求,业务投放规模同比增长超47%。
此外,江苏租赁去年还拓展了人脸识别电子在线签约等线上金融服务,降低疫情对业务开展的影响;扩充业务主辅系统功能,运行数据平台和管理驾驶舱,提高数据价值挖掘运用能力,通过客户画像、智能决策、智慧风控支持小微单、大批量业务处理。
今年2月5日,江苏租赁董事长熊先根在2020年度工作会议中指出,2020年,公司在形势极为困难、压力极其巨大的情况下,公司业绩逆市飘红,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新增投放又创新高;二是新增合同数近50000份;三是首次出现超百亿转型市场;四是盈利能力创历史新高;五是科技的作用前所未有;六是资产质量险中保稳;七是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实现突破。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及相关人员实施信息登记、治安防范、法治宣传等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住房治安秩序。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登记工作,建设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查核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二)对租赁住房治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通报租赁住房治安状况;
(三)接受并处理对租赁住房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指导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要求;
(五)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依托上级有关部门设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各类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居住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本村、本社区租赁住房治安防范公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二)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四)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五)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房屋租赁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 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单位承租住房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治安责任。第十一条 有租赁住房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江苏租赁为什么里面机构那么少
这几年江苏租赁业绩一直不错,但自从其2018年上市后快速跌至发行价附近,然后2019年以来股价一直处于横向震荡状态,没有出现过大行情。出现这种状况其主要原因应该是上市之初股价由于新股炒作导致股价高估,在金融股整体不受市场待见情况下,只能通过时间和公司业绩增长来消化高估值。
目前江苏租赁上市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应该说无论其估值水平,业绩及业绩增速,还是业务转型情况及发展前景,都较上市之初有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市场股价表现并没有出现明显改善,每天交易清谈,没有机构明显关注,吸引的长期投资者还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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