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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2、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 3、南京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 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实施〈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5、南京公用属于什么股
- 6、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促进本市客运事业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公共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
国家和省对道路客运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客运的日常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客运治安管理工作;交通、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城市客运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公交优先、依法管理、规模经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方针。
鼓励城市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客运服务质量。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五条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客运发展规划编制相应的年度发展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年度计划。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客运服务设施: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商业等其他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第八条 城市客运线路的设置和调整,应当遵循居民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客流和出行方式变化,及时调整线路设置,不断优化客运线路网络。
线路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按照五百米至八百米设定;
(二)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一百米左右;
(三)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
(四)线路停靠站以道路所在的地名、附近的文物古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冠名,并在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
(五)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港湾式停靠站;
(六)候车站台的大小应当与候车人数相适应。
设置、变更线路走向和线路停靠站,应当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建部门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停靠站和道路交叉口公交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
市政府应当限制出租汽车禁止招手停车路段的设置。客运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禁止招手停车的路段,应当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防控体系规范要求,统一规划和建设警务查报站等城市客运治安管理基础设施,由客运治安管理机构管理和使用。第三章 资质管理和特许经营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客运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
(三)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
从事城市客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客运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客运资格证件。
客运资格证件包括对客运经营者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对客运车辆核发的车辆营运证、对客运从业人员核发的服务资格证。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客运活动应当取得城市客运经营权。
申领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客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
(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信证明。第十四条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申请城市客运经营权;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是2000-12-14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小水关61号。
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100726052299K,企业法人张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自来水、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及配套管理服务;再生水生产销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及配套管理服务;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以及提供相关的投资咨询服务;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环保产品、五金、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8416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26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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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南京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1999-01-29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14号。
南京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1007041669300,企业法人李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京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灶具、水电设备安装、维修;房屋维修;室内装饰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绿化养护管理;房屋租赁;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酒销售;制售中餐;括号内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43216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7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南京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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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实施〈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秦淮河管理,根据《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列内秦淮河主流各段及各支流的界限分别为:
(一)主流各段:
(1)南段:东水关节制闸至西水关防洪闸。
(2)中段:桃叶渡河口至铁窗棂泵站防洪闸。
(3)东段:东水关河口至竺桥。
(4)北段:竺桥至中山路涵。
(二)各支流:
(1)珍珠河:市政府内武庙闸至珠江路南珍珠河口。
(2)九华山沟:北京东路至竺桥河口。
(3)青溪河:后宰门玉带河口至竺桥河口。
(4)玉带河:明故宫旧址东、西、北三侧、御道街二侧。
(5)香林寺沟:佛心桥至后宰门洞口。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河道设施包括堤防、驳岸、护坡、护底、护栏、档墙、泵站、前池、渠道、渡槽;水闸、消力池、消力坎、滚水坝、护坦、蓄水坝、进出水口、码头;截流管、检查井、事故排放口;界线标志、管理标志及管理用房等。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内秦淮河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南京市排水管理处负责河道及其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域建局是本辖区河道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所或河道泵站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河道保护线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河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河道的整治及其的更新、改造,应严格遵守建设程序,由市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计划,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市河道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确定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移交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维修管理。
建设和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时应按照国家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将竣工图表和有关资料移交河道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部门。第七条 河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及其设施的管理:
(一)河道主管部门应协助街道办事处与沿河单位及居民签订爱河责任书,并组织督促检查。
(二)规划部门应配合河道主管部门加强对河道保护线的管理,并负责查处违法建筑。
(三)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污水排放和污染源治理的监督管理。
(四)园林部门应负责沿河绿化的规划、栽植和管理。沿河应留出适当通道,以确保河道排水、疏浚、整治和维修。因河道建设或维护造成沿河绿化的损坏,河道建设或维护单位应向园林部门报批,按原状恢复或赔偿绿化成本费。
(五)水利部门应协助河道主管部门做好防洪、排涝、引水、冲释等工作。
(六)公安部门应协助河道主管部门保护河道设施的完好。
(七)卫生部门应负责沿河的杀虫灭菌工作。
(八)环卫部门应负责河道两岸垃圾清扫、清运。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打捞水面漂浮物,就近运至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负责转运。
(九)交通部门应负责沿河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渡口设置、渡口发证和渡船检验。第八条 对河道保护线范围内的已有建筑,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限期拆除。
(二)发照部门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签发建筑执照的,由发照部门负责拆除,并承担损失。
(三)经1987年市房产普查登记发证的原有建筑,不得扩建、改建、翻建,并应根据河道整治需要逐步退出建筑退让线。第九条 在河道未护砌地段沿河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对该段河道进行整治护砌,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河道主管部门监督执行。流经单位内部的河段,由所在单位负责按照规划护砌、清疏和管理,市、区河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建设单位临时占用和挖掘岸坡的,应向河道主管部门领取临时占用、挖掘执照,并交纳工程总造价1~2%的清理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岸坡原状。河道主管部门对岸坡复原验收合格的,应退还清理保证金,并收回临时占用、挖掘执照。对逾期不清理者,河道主管部门可使用保证金清理。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截流管及检查井、溢流井的保护,严格禁止在截流管,检查井井口四周各3米范围内新建建筑。为确保维修、疏通截流管,检查井井口到道路之间应保留不少于4米宽的运输通道。
南京公用属于什么股
南京公用是属于公共事业类的股票。像电力交通水电等等都属于这一类部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从水管理工作。县城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卫生、水利、地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供水主管部门将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 本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市政公用、水利和地质矿产等部门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规划。第九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十条 南京市城镇地表水供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其保护,按照《南京市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兴建城市供水工程,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内部供水设施完成后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除政府投资外,可以采取集资统建的办法。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供水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必须经供水主管部门资质审查,领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供水企业职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供水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用户申请用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必要证件和资料,经供水企业查勘,符合供水条件的,在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后,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严禁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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