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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临港产业区的管理,促进上海临港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域范围)
上海临港产业区(以下简称临港产业区)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1高速公路─奉贤浦东新区界─浦东铁路四团站(平安站)预控制用地─三团港接规划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接北护城河至人民塘接S2高速公路至顺翔路接规划E1路河至杭州湾。第三条 (发展方向)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将临港产业区建成集先进重大装备、民用航空制造、现代物流、海洋科技、研发服务、出口加工、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鼓励临港产业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使其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综合性试验区。第四条 (管理职责)
本市设立上海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临港产业区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并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产业区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产业区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产业区内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
(四)负责临港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以及软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港产业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为临港产业区内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港产业区所辖区域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绿化市容、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农村、社区等公共事务的协调和管理。第五条 (专项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临港产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临港产业区内的开发、建设和发展。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管委会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临港产业区规划)
临港产业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临港新城总体规划,体现临港产业区与洋山深水港等周边区域统筹协调、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产业区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港产业区内的各类专项规划,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第七条 (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产业区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与管委会联合组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并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前期开发和管理。前期开发工程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
临港产业区内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由管委会监督检查。第九条 (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临港产业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审批;
(二)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五)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的通行审批,依附城市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审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作业的审批,以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审批;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使用公共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
(七)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市管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供排水的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九)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管委会对依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应当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临港属于什么区?具体位置在什么地方。
上海市临港属于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为上海市的一个市辖区,因地处黄浦江东而得名。浦东南与奉贤区、闵行区两区接壤,西与徐汇区、黄浦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五区隔黄浦江相望。
北与崇明区隔长江相望;地势东南高,西北低,气温偏高、降水偏多、日照时数偏少;全区面积121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550.10万人,辖12个街道、24个镇。
浦东新区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地面高程3.5—4.5米,平均高程3.87米。地表层的土质,因成陆时间的先后,老护塘以西为黄泥土,老护塘以东为轻黄泥土,钦公塘以东以夹沙土为主。
扩展资料:
浦东新区气温偏高、降水偏多、日照时数偏少;灾害天气频发,短时强对流天气多。2017年,浦东新区平均气温17.7℃,比常年平均16.3℃偏高1.4℃。
全年降水量1899.9毫米,比常年1244.4毫米偏多五成多,为浦东1959年有气象记录以来之最;年降水日156天,比常年129天偏多27天;年日照1694.8小时,比常年1974.4小时偏少279.6小时。
临港属于上海哪个区
临港属于上海浦东新区。临港通常是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位于上海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由核心承载区、战略协同区两部分组成,核心承载区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经济管辖范围,战略协同区主要指新片区其他范围内的奉贤、浦东、闵行区域。
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在临港地区加快集聚高端制造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强化产城融合,促进临港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域范围)
临港地区由中心区(南汇新城)、主产业区、综合区、重装备产业区、物流园区和临港奉贤分区等组成,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1高速公路-奉贤浦东新区界-浦东铁路四团站(平安站)预控制用地-三团港接规划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不含洋山保税港区(陆域)。第三条 (功能定位)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突出高端制造、研发创新、综合服务、生活宜居等功能,将临港地区建设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引领区、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和现代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第四条 (管理职责)
本市成立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浦东新区管理,负责统筹推进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地区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地区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地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等日常管理事务;
(四)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以及软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管理部门对临港地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协调有关管理部门在临港地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七)为临港地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港地区所辖区域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绿化市容、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农村、社区等公共事务的协调和管理。第五条 (保障机制)
本市支持管委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在临港地区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建立下列保障机制:
(一)高效便捷、统一协调的管理服务机制;
(二)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工业用地高效利用机制;
(四)规划滚动修编、加强产城联动机制;
(五)优势互补、多元开发机制;
(六)宜居优先、超前配套机制;
(七)支持创新创业和集聚人才机制;
(八)政府部门率先、引领带动机构集聚机制。第六条 (财政资金支持)
本市设立临港地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发展,主要用于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扶持、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研发资助、创业扶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另行制定。
市级财政安排的有关产业支持专项资金中用于临港地区产业发展的部分,由管委会根据相关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市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指导和监督评价,管委会负责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发展。第七条 (临港地区规划)
临港地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区域总体规划,体现临港地区与洋山深水港等周边区域统筹协调、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地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管委会可以根据临港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临港地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临港地区各类专项规划,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第八条 (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地区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临港地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前期开发和管理。前期开发工程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相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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