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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局的全称是什么?
文旅局全称是文化旅游局。
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拟订文化和旅游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人事司。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文旅局全称是什么?
文旅局全称是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相关信息:
为增强和彰显文化自信,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方案提出,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
文旅部要求暂停部分旅游业务,释放了什么信号?
2022年的春节究竟能否回到家乡?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此通知是为了防止疫情的再次反扑,并且给旅游公司打一剂预防针。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很多的行业都倍受打击,本来国内的旅游业因为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获得了不少消费者们的认可和关注。但是疫情的影响过于巨大,导致旅游业陷入了停滞不前的状态。甚至在最关键的时刻,旅游业已经面临着关停的风险。本以为在新冠疫情得到很好控制的2021年,大家终于可以在元旦或者春节回到家乡和家人们团聚在一起,然而没想到文化和旅游部又发布了全新的通知,将会暂停对于中高风险地区的跨省团队旅游项目。由此释放的信号也非常明显。
也就表明因为疫情的影响,在元旦乃至于春节期间国内的旅游行业又要再一次亮红灯,尤其是一些中高风险地区,基本上就没有办法再出门旅游,即便是没有疫情反扑的省市和区县,也应该严格遵守疫情的防范规定,能够做到不出门就尽量不要出门。这样一来也是为了和就地过年的政策相结合,因为年底返乡热潮巨大,导致不少的旅客在回家的过程当中会遇到交叉感染的现象出现。每年的年底都会是疫情反扑的重要时刻,因为人流量过于巨大,只要出现了一例新型冠状病毒,很快就能够通过密集的人流量快速的扩散到每一个省市和区分,这样一来对于国内的疫情环境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所以在元旦节还没有到来之前,就发布这样的通知,能够让各家旅游社从政策上面就进行深刻的落实,并且面对一些前来咨询旅游业务的相关客户,做好解释工作,让他们更加安心的待在家中,不要到处乱跑。虽然对于很多的人来说没有办法运用元旦和春节的假期出门游玩,但是这也是形势所逼,毕竟现在的疫情实在是太严重了,随时都有反扑的可能性,倘若不注重个人防护,造成群体感染现象的发生,对于自己以及身边的家人都不是一件负责任的表现。
希望所有的公民们都能够积极遵守疫情的相关防疫规定,并且在日常的生活当中佩戴好口罩,做好消毒杀菌工作,在春节到来之前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健康,对家人负责。
文化旅游局是实权单位吗?
文化旅游局是实权单位,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
扩展资料:
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草案。
2、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3、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官网-文化和旅游部主要职责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
(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
(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 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二章 立 项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编制文化和旅游部年度立法计划。
各司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立法计划报部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公布执行。第七条 各司局认为需要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政策法规司经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提出调整建议报部务会议审定。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监督年度立法计划实施,及时跟踪年度立法计划进展情况,向有关司局提出立法项目督办建议。对于未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完成立法任务的,相关司局应当向部务会议作出说明。第三章 起 草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起草单位负责。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起草单位的,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确定牵头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成员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小组,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十条 起草立法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立法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十一条 立法草案有下列情形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并在论证、起草阶段及时与政策法规司沟通有关情况。
(一)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二)减损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三)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第十二条 立法草案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立法草案涉及国际条约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起草单位应当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立法草案涉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等情形的,或者可能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应对预案。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据、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等;
(三)汇总的意见,包括对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包括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所规范领域的发展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条款的上位法依据、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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