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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什么?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制定的办法。
制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目的: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2)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3)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4)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 经营主体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泰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和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接受快递服务、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海关、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其使用电子运单、新能源车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开展经营。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市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运用。第六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快递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快递产业布局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产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入驻电商园区、物流园区,促进快递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信息技术等产业协同发展。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扶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参与末端公共服务点建设,提升城乡快递服务均等化水平。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电商服务站、村邮站发展为公共服务网点,提供邮政快递、农村电商、农资购销等服务。第十条 鼓励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推动交通运输与快递业融合发展,共享交通运输场站资源和设施,布局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农村物流中心,探索在农村地区使用公交车代运快件合作机制,推进城乡物流服务一体化发展。第十一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设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务点、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鼓励社会第三方在商业综合体、车站、码头等场所建设快递服务中心或者设置智能快件箱。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智能信包箱,智能信包箱工程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智能信包箱数量应当按照住宅套数合理设置,并符合相关标准。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包箱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第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第十五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提前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免费保管期限、服务收费标准等。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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